律师:
本人于2004年10月借款20万元给刘姓朋友,双方在借款协议约定2005年1月31日前还清,但刘某至今仍没有还款。2007年1月10日,本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至2007年2月13日出院。现经家人提醒拟起诉刘某还款。但又有朋友告知,我的起诉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二年的法律规定,法院会不予受理。请问:什么叫诉讼时效,我的请求已过时效吗?
读者:张某
本人于2004年10月借款20万元给刘姓朋友,双方在借款协议约定2005年1月31日前还清,但刘某至今仍没有还款。2007年1月10日,本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至2007年2月13日出院。现经家人提醒拟起诉刘某还款。但又有朋友告知,我的起诉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二年的法律规定,法院会不予受理。请问:什么叫诉讼时效,我的请求已过时效吗?
读者:张某
张某: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其权利即不再受诉讼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有时又称消灭时效。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你起诉请求还款的诉讼时效未过。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但从时效计算的2005年2月1日(2005年1月31日到还款期)至2007年1月31日期间,出现了一些行使权利的障碍(住院),您不能正常行使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期间计算”。因此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您的诉讼时效出现了中止因素,目前还未过诉讼时效,您仍可以向法院起诉。
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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