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
1999年,我与王某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03年,我与王某因性格不合分居,在分居期间,小孩由我们双方轮流抚养。2006年,我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取得小孩的抚养权。但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婚生小孩由双方各轮流抚养一年。请问:法院的判决有法律依据吗?
读者:钟女士
钟女士: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本案中,你与王某在2003年分居期间,小孩就由你们夫妻双方轮流抚养,双方在对小孩的抚养问题上,已经达成了一定的共识。为有利于小孩成长,保障其合法权益,仍沿袭由双方轮流抚养为宜。因此,结合实际,依照上述规定,法院判决婚生小孩由夫妻双方各轮流抚养一年,是合情合法的。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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