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 木
毋庸置疑,犯法者由法律制裁,惩戒之目的是教育改造,所谓治病救人是也。众所周知,制裁惩戒其实只是治病手段,掌握在执法者手中,重轻有法可依,也必须依法而治。时至今日,执法“过犹不及”之人之事屡见不鲜,颇有执法犯法、自践违法之嫌。
11月29日有报载,深圳福田将抓获的“流莺”(站街招嫖女)、嫖客、“妈咪”、皮条客100余名进行“公开示众”,声势巨大战果辉煌,也引起人们的关注讨论。万余人参加的网上调查显示,69.29%的人表示反对,否定这一“公开示众”的做法。
应否“公开”是争论焦点,是执法者侵犯人权的“过”之所在。
卖淫嫖娼是一种不良社会现象,涉黄违法犯罪,理应得到依法严肃惩处。但是,笔者认为,如此将这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公开示众,既无法律依据,也不一定能起到教育改造他们的目的,反而是侵犯了他们的人权。
一是对卖淫嫖娼如何处罚,国家已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严重的可判刑,一般的或劳动教养,或行政拘留或处罚,或进行教育。但从来没有要进行公开“示众”,对其进行人格侮辱的处罚规定。这种实际上的“示众”惩罚,于法无据。
二是示众行为为法律明确禁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因此,即便是对业已判决死刑的罪犯,示众行为仍意味着违法,更何况是卖淫嫖娼人员?
三是就这些涉黄者来说,许多人的行为还没有触及刑法的“红线”,有的只是因为暂时的困境误入歧途,只要教育得法,他们完全可能重新回归社会。但是使用公开处理这种实质上等于“游街示众”的做法,势必极大地损害他们的人格尊严,有可能使他们变得自甘堕落,反而加大了改造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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