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
2005年8月,我在某大型商场购买了一台电视,但该电视在观看了不到4个月之后,图像就开始模糊不清,且夹有严重的噪音。我马上去找卖电视的商场交涉,才得知原来那家大型商场已被分立为两家不同的家电商场。分立的两家商场的负责人均对我的“三包”请求予以拒绝。请问:我可以要求谁承担“三包”责任?
读者:罗先生
罗先生: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可以同时要求分立后的两家商场承担“三包”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依此规定,某大型商场分立为两家不同的家电商场后,原来某大型商场的各项债权债务就由分立后的两家家电商场享有和承担。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因此,在本案中,如果分立后的两家商场均拒绝承担你所购买电视的“三包”责任的话,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可以将分立后的两家家电商场作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三包”责任。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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