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
我于2005年10月在某医院住院治疗,由于医院方面的原因,对我造成了不良的医疗效果。我认为是医务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于是去找主治医生要求赔偿,但是他却以其是在履行职务,不应该承担责任为由,拒绝了我的要求。请问:我能直接向医务工作人员要求赔偿吗?
读者:邱先生
邱先生: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不能直接向医务工作人员要求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条也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发生医患纠纷时,医务工作人员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某医院承担,你应直接要求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但由某医院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必须满足几个条件:第一,医患纠纷必须是由医务工作人员造成的,如果是由医务工作人员以外的人造成的,某医院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医务工作人员的医疗活动必须是以某医院的名义进行,如医务人员在工作之余私下为他人进行诊疗造成不良后果,就不是以某医院的名义进行活动,某医院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医务工作人员的活动必须是与诊疗,也就是与某医院的业务性质有关的活动。如果医务工作人员在业务之外与患者发生纠纷,造成不良后果,应由医务人员自己承担责任。
当然,某医院承担了民事责任后,还可以根据医务工作人员的过错程度向医务工作人员追偿,或者追究其行政责任。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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