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
我是在市场卖菜的,一天下午与顾客黄某发生争执。黄某心怀不满,打电话给他的朋友张某和李某,这两人先到我档口惹事,接着就对我进行殴打,但当时黄某并没有出手,而是躲在暗处。之后我到医院诊治,经诊断为面部外伤与轻微的脑震荡。请问:如今张某和李某没钱,我是否可以直接要求黄某赔偿?
读者:张先生
张先生:
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有权要求黄某给予赔偿。
这是一起共同侵权致人损害的案例。所谓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以上因共同过错行为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共同加害人应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请求赔偿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九十八条也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黄某虽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侵权行为是根据他的授意而由张某和李某实施的,依上述法规,黄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你有权向黄某要求赔偿。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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