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
我是某小区的住户,一天刮大风,6楼闫某家的一只花盆从阳台上刮了下来,砸在了我停在楼下的一辆新买来的摩托车上,使摩托车受到很大损坏,修车费花去了1000元。之后,我找闫某要求赔偿,但他以花盆是被狂风刮下去的,而不是自己故意扔下去的为由,拒绝赔偿。请问:闫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读者 关先生
关先生: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闫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民事法律事实的相关问题。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它可分为事件与行为,而民事行为又可分为合法的民事行为与违法的民事行为。本案中,搁在阳台上的花盆被风刮落应认为是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的一种不作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花盆的主人闫某未履行自己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致使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发生坠落,给你的财产造成了损害,从而使得他与你之间产生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闫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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