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
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欠下我公司140多万元货款。原以为某公司有价值500万元的办公大楼,仍有清偿债务的实力,因此没有及时通过民事诉讼实现自己的债权。最近获知某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业,我公司匆忙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才得知某公司在停业前,已将该大楼全部抵押给另一个债权人。现在某公司已无任何财产可以保全。我们心急如焚,不知如何是好,望能指点迷津。
读者 龚向民
龚向民读者:
其实,你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12月8日作出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据此,你公司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某公司及另一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他们之间的抵押行为,以便实现自己的债权。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罗如洪 朱启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