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司法机关要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准确、及时地运用法律手段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依法惩治刑事犯罪,调处民事纠纷
人民法院要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树立起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重点打击黑恶势力和“两抢一盗”等多发性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因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国家工作人员,要坚决依法予以严惩;依法严惩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破坏农业生产,损害农民利益等犯罪,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要正确行使司法权,坚决制裁各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积极引导人民信守约定,讲求信用,促成彼此信任,增强凝聚力,减少摩擦与内耗,达成社会的诚信友爱,最大限度实现公平正义。
加大司法服务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社会风尚
要加大司法服务力度,为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应有贡献。一是进一步加强法律宣传力度。开展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宣传如何防范商业合同纠纷及诈骗的法律知识;加强判后答疑工作,以案说法,通过办案,起到宣传法治、教育一片的作用;二是要加强与乡镇党委政府、村委会协调沟通,促进当地政府依法行政,减少官民纠纷;三是进一步加强国家利益和困难群体的保护。要依法为困难群体减、缓、免交诉讼费用,让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四是积极开展利民活动,方便当事人诉讼,研究落实各项便民措施,着力减轻群众诉讼负担。
(作者单位:惠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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