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许多农民来说,播下种子就是期望到時的收获。种子好不好,决定一年的收成。可以说,种子往往寄托了农民兄弟致富的梦想和希望。惠城区的阿心引种蔬菜新品种,试图创一条致富的新路子,不料梦想破灭,还要支付种苗款。这是一个沉痛的教训。
官司让阿心有些失望。他吃一堑长一智,表示以后想种植一些新品种时要谨慎些,看准了才决定,尽量减低风险。同时,签订合同时要把合同条款尽量写得详细些,必要时咨询律师。
互联网上看到蔬菜新品种应用推广信息,并与某植物科研单位的高级工程师签订《种苗供求合同》
吃苦耐劳的阿心于上世纪90年代末,在惠城区某镇承包了20多亩地种蔬菜。他把心思都放在蔬菜地里,每年有十几万元的可观收入。
2001年4月的一天,偶尔上网的阿心在互联网上获得了一条令他十分惊喜的信息:广州某植物科研单位的高级工程师阿顺发布了一些有关蔬菜新品种应用和推广的信息。阿心决定去趟广州找阿顺帮忙。
满怀希望的阿心兴致勃勃来到广州,找到了这家植物研究单位。在该单位的高级工程师阿顺的详细介绍下,阿心当即决定引种一些蔬菜新品种。阿心将自己的20多亩蔬菜种植基地的情况告诉了阿顺。阿顺也认为,这些蔬菜新品种适合阿心的蔬菜基地种植。
阿心很快与阿顺签订了一份《种苗供求合同》。合同约定,阿心因生产需要,向广州某植物研究单位的高级工程师阿顺定购一批种苗,双方议定了供求的品种与价格以及苗款。
合同还约定,由于时间紧迫,为了不违农时,由阿顺负责将提供给阿心的四棱豆种子,在阿心的惠州蔬菜生产基地就地育苗,麝香豆、碧仙菜、水果木瓜则在广州育苗后运往惠州阿心的蔬菜种植基地种植。有关育苗的费用在惠州发生的由阿心负责。阿顺则负责提供指导阿心各个品种育苗技术,确保苗齐苗全。
关于付款方式,双方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阿心即付给阿顺总苗款的20%即7420元,一个月内付总苗款的50%即18550元,在四棱豆第一次采收时即付清余额款30%即11130元。签约后,阿顺给阿心提供了3个品种:四棱豆、水果木瓜和德国雪豆,阿心支付阿顺15124元的种苗款。供应种子前,阿顺还口头承诺保证阿心种植的四棱豆亩产可达1500公斤,水果木瓜是美国的夏威夷及檀香山品种。
阿顺口头承诺每亩四棱豆能收获1500公斤,但阿心种41亩总产量竟不到1500公斤
4月是赶种的时节,为此,阿心一回到惠州就赶紧张罗着种植新品种一事。按照阿顺的建议,阿心先在自己的生产基地进行四棱豆育苗。整个育苗和种植过程都由阿顺负责技术指导,阿顺对整个过程都作了记录。阿心严格按照阿顺的技术指导种了41亩四棱豆、500株水果木瓜,播种了4000粒德国雪豆种籽。可到了快收获的时候,阿心不愿也不敢想的事情发生了:阿顺曾经口头承诺每亩四棱豆能收获1500公斤,不仅达不到,41亩四棱豆的总产量竟不到1500公斤!种下的500株水果木瓜中至少有4个不同的品种,而4000粒德国雪豆仅有60粒发芽。这下,阿心傻了眼,简直不敢相信,光是这3项的种植就花去自己20多万元呀,而这些看来可以收获的新品种即使全部拿去卖,收入也不足1万元。
阿心认为自己在种植过程中,阿顺都作了技术指导,技术应该没问题,土壤应当也不存在问题,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呢。阿心左思右想,对阿顺提供的种子产生了疑问。
多次找阿顺论理毫无结果,阿心决定打官司为自己的经济损失讨个说法
于是,阿心去找阿顺,要阿顺给个说法。没想到,阿顺却理直气壮地告诉阿心,按照合同约定,阿顺已经在生产过程中履行了自己的全部指导义务,错不在自己。对阿心的要求不予理会。
此后,阿心多次上广州找阿顺,均吃闭门羹。得到的回答就是:这已经不关阿顺的事了。阿顺坚持自己已经尽了责任了。至于阿心曾提到过阿顺口头承诺过亩产可达1500公斤的说法,阿顺否认。
2001年11月20日,阿心一纸诉状将阿顺告上法院,认为被告阿顺提供的种子质量有问题,造成自己重大经济损失。被告阿顺违反《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在没有取得经营种子资格的情况下经营种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阿心请求法院判令阿顺立即退回自己的种苗款15124元和技术服务费5240元,判令阿顺赔偿自己损失10万元,由阿顺承担该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阿顺反驳阿心说,自己在整个的生产过程中都如约履行了自己的指导义务,阿心在验收种苗并定植后仅支付了70%的款项,当种苗移植后,由于阿心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种苗长势并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阿心企图转嫁风险,不但拒付余下的30%款项,还编造事实曲解法律意图嫁祸自己。阿顺随后又提出反诉,指责阿心企图转嫁风险,拒付余下的30%款项,使自己在经济上和精神上蒙受损失和伤害,请求法院判决阿心支付自己种苗款6481元、技术指导费9000元。
一审判决后阿心服判,而阿顺提出上诉要求二审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心与阿顺所签订的《种苗供求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阿顺没有《种子经营许可证》,又没有领取到经营种子的营业执照,属无证经营,不具备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此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应该互相返还。鉴于阿心无法返还四棱豆种苗,应当按普通四棱豆种苗进行适当补偿。由于阿心没有请求赔偿水果木瓜的损失,因此,阿心应支付500株木瓜种苗款1500元给阿顺。41亩的四棱豆共50266株种苗按每株0.15元补偿给被告阿顺共7359.9元。阿心先前已支付了15124元种苗款给阿顺,阿顺还应返还种苗款6084元给阿心。阿顺还应返还因该合同所取得的技术服务费5155元给阿心,而且还要赔偿阿心因此遭受的损失。对阿顺反诉要求阿心支付其技术指导费9000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被告阿顺返还种苗款6084元、技术服务费5155元给阿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给阿心,驳回阿顺要求阿心支付种苗款6481元和技术指导费9000元的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阿心服判,而阿顺提出上诉,认为:阿心无有效证据证明其损失10万元,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损失10万元是种苗质量造成的。阿心与阿顺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即双方之间的种苗供求关系和种苗供求关系结束后的技术服务指导关系。一审法院将二者混为一谈,判决驳回自己的请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要求二审法院判令撤销一审判决,判令阿心支付种苗款6481元,技术指导费9000元。
本报记者李云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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