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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权不能重复行使
 
发表时间:2004-10-22 09:54:24  来源:
 
律师同志:

  前不久,我儿子乘坐张某驾驶的一辆出租车回家时,被一辆失控的大货车撞死。事发后,我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以大货车主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侵权民事诉讼,获赔人民币10多万元。我觉得除了肇事车主承担责任外,出租车主张某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便向张某索赔,但其拒不赔偿。于是,我以出租车主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客运合同赔偿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可法院却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请问,法院驳回我的第二次赔偿请求正确吗?

          读者 姜 武
 
 
姜 武读者: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法院驳回你的第二次赔偿请求是正确的。

  本案是一起因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引发的诉讼,侵权责任请求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只能选择使用,不能重复行使。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依据该条法律规定,当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发生竞合时,受害方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责任形式要求赔偿,而不可重复行使请求权。因此,遇有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一定要综合分析案情,分清利弊,选择最佳的责任形式要求赔偿,以求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由于出租车主张某不是侵权责任主体,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你起诉肇事车主并获得赔偿,是以侵权责任请求权的形式实现了自己的赔偿要求,而你在赔偿请求实现后,其违约责任请求权也因此消灭,没有理由再向出租车主张某主张违约责任赔偿。故法院驳回你的第二次赔偿请求是正确的,是有法律依据的。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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