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 2002年5月,我租下了某公司的产权房作为开办饭店的经营场所,双方约定租赁期限自2002年5月至2012年5月止,此外,双方对租金、房屋用途、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租赁合同履行到2006年7月时,某公司突然向我发出通知,称要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原因是要将该房屋出卖,某公司也愿意赔偿我的损失。但因我在此经营多时,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及影响,我自己也想买下我租赁的房屋。请问:作为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出卖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读者:林先生
林先生: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作为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出卖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本案中,你从2002年5月即承租某公司的产权房开办饭店,在2006年7月某公司欲收回房屋出售时,依据上述规定,你作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罗如洪 黄振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