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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理论创新 深化依法治市
 
发表时间:2006-08-15 10:33:22  来源:
 
我市贪污治市理论与实践工作座谈会发言摘登
 
    在我市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工作10周年之际,市依法治市办公室召开了依法治市理论与实践工作座谈会(见本报8月10日A1版报道)。座谈会上,来自市直和各县(区)从事法治工作的有关人员、资深律师和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围绕加强我市依法治市理论研究和实践这个主题,畅谈了认识和体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现摘登与会人员的发言,敬请垂注。  (编 者)
 
钟建环(市依法治市办): 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依法治市
 
    依法治市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地方的具体实践和体现,是各级党委执政的基本途径,是实现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障。

    要在加强组织领导方面提供新动力,强化依法执政的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用现代化的法治理念进行执政,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执政这一党执政的基本方式落到实处,不断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要紧紧抓住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这个依法治市的核心和关键,努力实现构建法治和谐惠州的目的。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坚决克服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要切实加强依法治市工作体制建设,为依法治市工作顺利推进提供保障。要积极创新依法治市工作的方法和途径,不断增强依法治市工作实效。要根据国际形势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通过改革体制、健全机制、完善制度、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来实现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依法治市工作的机制和程序。广泛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使人民群众的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充分发挥。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陈裕瑾(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挥人大5个主导作用
 
    回顾依法治市10年的历程,我们不难感受到各级党委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坚定决心,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不懈努力,司法机关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不懈追求,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强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尤其是民主权利的意愿。

    10年间,各级人大在履行法定职责、拓展工作领域、完善工作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前所未有的探索与实践,丰富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显著地推进了民主法治进程。在今后的依法治市工作中,要更加注重发挥好人大的5个作用:在培植公民民主法治意识中的导向作用;在公民有序参与政治中的主渠道作用;在地方重大事务中的决策作用;在法律实施中的保障作用;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的指导作用。
 
罗道恩(市中级人民法院):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司法公正作为依法治市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意味着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市进程中有着显著的地位和重大的功能。人民法院是行使司法权维护司法公正的国家审判机关,是依法治市在实践运作中的重要职能主体。

    一要通过刑事审判,依法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护先进生产力;二要通过民事审判,调整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三要通过行政审判,监督和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陈明辉(市人民检察院): 强化法律监督遏止腐败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是维护公平正义,推动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正是通过有效遏止腐败,打击刑事犯罪,全面履行监督职能,从而实现依法治市的目标的。

    一要加大力度惩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检察机关要负起法律监督职责,强制国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对不遵守法律的及时发现和严厉制裁,树立法制权威,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二要从重从严惩治刑事犯罪,保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国家长治久安。三要加强诉讼监督,实现立检为公、司法为民。实行立案、侦查、审判监督,要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实施。
 
熊海清(市法制局):为解决热点难点提供法律建议
 
    政府法制工作的创新是在无先例可循的情况下,基于实践上的探索而进行的,这就需要克服更多的困难,承担更多的责任,具备更多的勇气。

    具体来说,对于一些全局性的工作,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整顿社会经济秩序、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等,要积极研究,从制度建设的层面适时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对党委和政府的一些中心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并建议制订行政管理措施;对法制工作的一些新领域,认真探索,创造性地组织推进工作;对一些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主动介入,充分发挥好综合协调作用,积极从法律的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董国路(市司法局):应树立法律至上权威
 
    只有树立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至上权威,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一是必须增强法律意识。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反映社会公众意志和共同利益,并由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当人们看到法律一词时,首先应当想到其神圣和庄严。二是必须崇尚法律思维。在法治社会中,要求人们在分析解决问题和作出决策时,要首选法律思维方式,即以合法性标准作为分析、判断和处理问题的方式。三是必须公正执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形势发展的需求,及时对法律进行立、改、废,满足社会对法律全面、切实与适时的要求。
 
张治平(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摒弃限制立案错误做法
 
    针对我市两级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差距和困难,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好《行政诉讼法》,今后应注意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加强对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宣传,优化外部司法环境。采取各种有效形式,针对不同对象深入基层,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积极依靠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优化司法环境。二是全市两级法院要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切实履行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的职责。积极依法受理各类行政案件,坚决摒弃那些限制立案的错误做法,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曾学智(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尽快成立惠州法学会
 
    和谐社会的实现有赖于完善的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全面有效的调整。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切实推进依法治市的基本方略,把和谐的社会关系牢固建立在民主法治的基础上。

    推进依法治市,一要广泛深入地进行法治意识的宣传;二要尽快成立惠州法学会,以利于凝聚全社会法律界的力量,共同推进依法治市;三要使已建立的行政诉讼法定代表人应诉制度得到真正落实,树立领导尊重法律的形象。
 
刘湖森(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 各级官员要依法办事
 
    法治的核心问题就是要求一切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依法治市工作概括讲可以划分为治官和治民两部分,而治民的工作基本上是通过各种官员来实施。在有了各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治民工作能否顺利有序进行,关键就在于各级官员能否依法办事。因此,要求各级党委加强干部队伍的建设,强化干部队伍的法制观念,提高其依法办事、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水平,杜绝干部队伍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行为。
 
阮雪梅(市委党校): 领导干部应具备现代法治观念
 
    在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进程中,领导干部要树立与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求相符、与自身所处法律地位相称的法律意识。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法律意识从内容上看,包括诸多方面、诸多层次,但主要应具备的就是现代法治观念。因为现代法治观念是法律意识中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思想观念。现代法治观念内容十分丰富,不仅与历史上的法治观念有严格的区别,而且与人治、德治观念有本质的区别。若领导干部真正具备了以现代法治观念为核心的法律意识,则领导干部基本素质的内容就更加完整,结构也更趋于合理。
 
张少丽(惠阳区法制局):依法治理要与普法教育相结合
 
    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政府任重道远。我认为,深入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必须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推进我国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必由之路,其对治国方略的探索、示范、带动意义十分重大而深远。普法教育是依法治理的前提,依法治理是普法教育的发展,两者是一项工作的两个方面。在开展依法治理的同时,必须强化法律宣传教育,决不能使两者成为“两张皮”。同时,必须与构建和谐社会有机结合。
 
杨择郡(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坚持裁判者中立原则
 
    正如法治的要义所要求的一样,公正的程序需要良好的法律作支撑,这是程序功能发挥效用的前提和根本。

    一要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当前,在刑事司法领域,一些执法人员还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观念,习惯于有罪推定,忽视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因此,必须着力提倡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观念,增强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意识。二要坚持裁判者中立原则。在诉讼中应当杜绝庭审法官参与辩论或随意制止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言现象。
 
    以上发言由本报记者范海波通讯员庄敬超 邓国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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