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
我是某国有企业的职工,因单位效益不好,工资不高,我就请了长时间病假。在请病假期间,我专门做药材推销生意,当时单位不知情,仍照发工资和报销医疗费用。后来单位得知我在病休期间从事药材推销生意,将我辞退。请问我单位的做法正确吗?
读者:施先生
施先生:
从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单位的做法是正确的。
1992年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你因单位效益不好而请长期病假,并在病休期间从事有收入的活动,你的行为已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依据该法律规定,你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将你辞退。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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