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底,赵先生在市区河南岸演达一路的一个住宅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房子买下后,赵先生寻思着要找一家比较有名气的装饰公司来装修。经过多方对比后,赵先生把新居的装修委托给了北×装饰公司,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派了一位姓李的工程师负责装修工程。
2个月后,房子装修好了,赵先生满心高兴把装修费用交给了李工程师,半个月后搬进了新居。可是,没想到半年后卫生间就出现了漏水,把楼下住户的卫生间屋顶弄得一塌糊涂,楼下的住户向小区物业管理处反映情况,物业管理处要求赵先生把卫生间的漏水情况处理好。想起房子装修合同有一年的保修期,按约定在保修期内房子装修方面发生的问题应由装饰公司负责处理,赵先生赶紧打电话给李工程师。
可是李工程师的电话打不通了,于是就把电话打到北×装饰公司,装饰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赵先生,李工程师已经离开了北×装饰公司。由于李工程师离开时,没有把赵先生的装修款交给公司,所以赵先生的房子保修要找到李工程师之后才能处理。后来,赵先生上门到北×装饰公司找负责人面谈,要求解决这件事,但找了几次都没有找到。
赵先生根本没有想到事情会变成这样,当时所签合同上盖的是北×装饰公司的章,现在装饰公司却说要找到李工程师才处理。而赵先生卫生间的漏水已经严重影响到楼下住户卫生间的正常使用。于是,他把遇到的问题向惠州市工商局仲恺高新区分局消委会反映。
该消委会的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赵先生反映的问题属实,就到北×装饰公司进行调解。消委会的工作人员对北×装饰公司的负责人说:当时聘请李工程师的人是北×公司,李工程师给赵先生装修房子是属于装饰公司的行为,李工程师不上交装修款与赵先生无关;另外,装饰公司和赵先生签订的装修合同上盖的是装饰公司的公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该法第八条还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所以根据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赵先生的房子应该由北×装饰公司负责保修。经消委会调解,北×装饰公司与赵先生达成协议,装饰公司按规定对赵先生的房子进行保修,把漏水的卫生间维修好了。
本报记者朱如丹 李亚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