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
我与丈夫在4年前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去年秋的一天,我到县福利院打算收养一名男婴,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见我的丈夫没有来,且无他的委托收养证明,不给我办理收养手续。于是我便谎称我丈夫长期在外打工,经电话联系丈夫口头委托我全权办理。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信以为真,便为我办理了收养手续。今年初,我与丈夫闹离婚,但我丈夫不承认自己收养了小孩,不愿支付小孩的抚育费。请问:我单方面收养子女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读者:邱女士
邱女士:
从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单方面收养子女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
我国《收养法》第十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该《办法》第十二条又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来看,你瞒着你丈夫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单方面收养男婴,该收养关系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而是无效的。因此,你丈夫可以不承认自己收养了小孩,并不支付小孩的抚育费。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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