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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的行为无效
 
发表时间:2005-10-08 11:36:09  来源:
 
律师同志:

  去年7月,由于几天连降大雨,河水猛涨溢出河床,我家所在村庄被大水淹没,当时我只好爬到我家附近一棵大树上。这时正值余某划船过来,我请求余某将我运到安全地带(距安全地带约300米)。余某表示可以,但必须给5000元作为报酬。迫于无奈,我只好表示同意,且在我到达安全地带后,写了一张5000元的欠据。后余某多次向我索要该款项。请问:我有权拒绝向余某支付5000元报酬吗?  
 
    读者 曾先生

曾先生:

  你有权拒绝向余某支付5000元报酬。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0条对如何认定“乘人之危”作了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本案中,洪水将整个村庄淹没,你侥幸爬到自家附近一棵大树上才保住了性命。面对洪水,可想而知你的心情是极端恐惧及紧张的。因此,当你听到余某漫天要价后,也只好被迫点头答应,并立字为据,写下欠条,这一切都不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余某呢,凭借自己有一条小船的优势,趁你陷入危难之际,迫切需要救援之时,提出高额酬金,不接受则不搭救,强迫你答应条件而使自己从中获取巨大利益。这显然是典型的“乘人之危”行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属无效。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你有权拒绝向余某支付5000元报酬。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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