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
成某和王某是邻居,同住一个单元的底层,两家住室门前是长30米,宽14米的公共走道。一天,成某先从热水房提了一桶热水(约70℃)到浴室放在其住室门外,然后进房内取衣服,王某之子(2岁11个月)拖着玩具在门外的公共走道上倒退着走,不慎退坐在热水里,成某听到小孩的哭声后跑出把王某抱出来,送到医院抢救后诊断为二级烫伤,小孩因治疗无效死亡。请问:对王某之子被烫死,该由谁承担责任?
读者:黄先生
黄先生: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成某和王某都应为王某之子的死亡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知道将热水放置于住房门外可能产生伤害他人的后果,但其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具有明显过错,因此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本案中,王某的父母作为小孩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任其孩子拖着玩具在门外的公共走道上倒退着走,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同样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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