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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应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发表时间:2005-01-20 09:55:32  来源:惠州日报
 
律师同志:

  我与夏某是邻居。去年在一场大雨中,夏某的房屋漏水,我就自告奋勇为其进行修补。谁知在补好屋顶后,由于雨大梯滑,我不慎从屋顶跌下,摔成重伤。后来我虽经医院治疗,但仍落下残疾,不仅失去了工作,还欠了一大笔医药费。我认为自己受伤与帮夏某修补房屋有关,遂找夏某协商,要求其支付必要的费用,但遭到夏某拒绝。请问,夏某应承担责任吗?

         读者 刘先生

刘先生:

  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来看,夏某应对你的受伤承担补偿责任。

  你自愿帮夏某修补屋顶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因管理行为。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因其行为给他人带来了利益(或避免、减少了损失),同时又有可能给自己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无因管理也构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所谓“必要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在这件事中,你冒雨为夏某修补房屋并不是你负有的法定或双方约定的义务,而目的又是为了夏某的个人利益不受损失,你不慎摔伤的结果也与帮助夏某修补房屋有因果关系。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作为受益人的夏某,理应对你所受到的伤害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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