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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名义购房,所有权属谁?
 
发表时间:2004-11-19 09:22:13  来源:
 
律师同志:

  前几年,我市推出一批经济解困房,房价比较低,但条件之一是购房人必须为本市的公务员。由于我不是公务员,又觉得经济解困房价格比较低,因此,我就以本市公务员李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经济解困房。我与李某还作了书面约定:1、该商品房首期款及向银行的还款全部由我本人承担;2、该房屋的产权归我所有,李某不拥有所有权,也无权居住。后来,李某与其妻子离婚,其妻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包括该经济解困房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请问:我能取得该经济解困房的所有权吗?
    吴天成

吴天成同志: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不能取得该经济解困房的所有权。

  房屋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的取得在我国适用登记生效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因此,法律上不承认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房屋归属,而只能以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房地产权证上的权利人为准,所以,你与李某在协议中约定的产权归属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以李某的名义购房付款,房地产权证上的所有人也登记为李某的经济解困房所有权属于李某。

  虽然你与李某在协议中约定首期款及向银行的还款全部由你承担,但这也不能认定你就是该经济解困房的所有人。因为从法律上讲,当事人本身并不一定要亲自履行义务,除非有法律限定或合同约定。就你的情况来看,以你的名义还款,可认为是你代李某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这种代履行义务的行为法律并不禁止。

  不过,由于经济解困房的首期款及向银行的还款都由你本人支付,你可依法向李某主张欠款返还。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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