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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违约金后应继续履行合同
 
发表时间:2004-10-29 09:26:45  来源:惠州日报
 
律师同志:

  我所在的服装进出口公司与某服装厂签订了一份服装加工合同,并就违约金进行了约定。但该服装厂因欠电费被供电部门停电一周,因此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订货,导致我公司因无货向外商提供而需承担违约责任。我公司要求该服装厂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但对方却以不能履行合同是由第三方原因造成,厂方并无过错为由,认为不应由他们承担违约责任。并称,如果要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就不再继续履行合同。请问:该服装厂的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读者 吴 健
 
吴 健读者: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该服装厂的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由此可见,该服装厂以自己违约是由第三人原因所致为由而不愿承担违约责任,是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的,你公司完全有理由要求该服装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可知,并不是违约方只要支付了违约金,就可以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只要非违约方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违约方就应在支付违约金之后,仍然依据法律规定继续履行合同。同时,我国《合同法》还规定,如果所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即如你公司与该服装厂约定的违约金额度低于须向外商赔偿的损失额度时,你公司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

  综上所述,如果你公司要求该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而其仍以上述理由拒绝的话,你公司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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