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秀红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惠及亿万农民群众的系统工程,对于保持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各级物价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物价监管,积极服务新农村建设,争当新农村建设排头兵。
利用价格杠杆功能,促进农民增收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的根本利益,是做好农村工作、解决农民问题的根本,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物价部门要立足各地实际,利用价格杠杆调控功能,促进农民增收。要切实落实国家支持化肥生产的税收和价格优惠政策,加强对化肥、农药、种子、农用柴油等农资价格的监管。在耕种时节或农资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时,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调控作用,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进行调控,稳定农资价格,降低农民生产成本。做好农产品价格保护工作,建立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根据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的原则,适当扩大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的范围,建立重要农产品的战略储备制度,跟踪检查落实粮食补贴政策,降低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农民的农业经营能获得正常、稳定的收益。
治理各种乱收费,维护农民利益
在努力促进农民增收的同时,物价部门还要通过进一步清理规范涉农价费、解决农村“读书贵”、“看病贵”等问题,减轻农民负担。大力规范涉农价格和收费,该取消的收费项目坚决取消,该减免的收费政策坚决执行减免。致力解决农村“读书贵”问题,继续完善和执行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一费制”政策、农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执行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的政策;积极开展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专项治理,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致力解决农村“看病贵、看病难”问题,主动与卫生、药监等部门协调,进一步规范药品招投标工作,减少药品流通环节,切实降低药品价格。加大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点)的价费监管,规范医院价费行为,坚决查处擅自提高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的行为。
另一方面,要大力推行农村市场明码标价制度。物价部门要开展免费送标价签、上门指导正确标示等服务,要求农村所有农资市场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扩大农村市场明码标价范围,推进农资产品明码标价工作;加强对农贸市场的巡查,规范农贸市场价格秩序,防止出现个别经销商联合垄断农产品价格,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
由于农村人口居住分散,农民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加上农村价格管理力量相对薄弱,农民的价格权益保护意识相对弱于城市。因此要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12·4”法制宣传日等有利时机,向农民宣传价格政策法规,提高农民价格法制观念,增强农民价格维权意识。
(作者单位: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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