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惠州新闻网首页 -> 新闻 -> 民情关注
 
你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
 
发表时间:2006-12-15 11:08:55  来源:
 
律师同志:

    我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我朋友开办的乙公司欲向银行借款50万元,在银行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朋友找到了我。碍于情面,我以我公司的名义为乙公司的借款作担保。但在借款到期后,乙公司却无力偿还借款本息。现在,银行以乙公司及我公司为被告,将我们告上法庭,要求两家公司对银行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依照我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对外签订50万元以上(包括本数)标的合同时,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方为有效,否则即应由该法定代表人本人承担责任。请问:我能以此为理由进行抗辩,要求法院判决我公司不用承担担保责任吗?

    读者:徐先生

徐先生: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不能以此为理由进行抗辩,要求法院判决你公司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从本案来看,银行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你没有签订50万元(包括本数)以上标的合同的权力,因此,你以公司名义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你公司应当对乙公司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罗如洪 黄振叶
 
不合格奶粉仍在销售
惠州新闻网版权所有  咨询电话:0752-2831813、2831859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文华一路惠州日报社电讯技术部 网站设计:阿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