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存在私心,竞选委员只是为了达成个人某些目的,没有尽责为业主们说话、做事,辜负了全体业主对他们寄予的厚望。(相关报道见本报昨日B1版《我市仅18个小区有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其实是业主自治的一种方式,业主委员会应该在取得所有业主授权的前提下,全面负责整个小区共同财产的管理。笔者在此对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提出两点看法。
首先,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时,必须是公正、公开投票选举出来的。委员上任前要贴出通告,让全体业主考察一段时间,以选出具公益心、社会公信力的业主代表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此外,对现有业主委员会不满意的,全体业主可依照章程进行改选。
其次,业主委员会应成为一个阳光机构。为避免业主委员会滥用职权,须明确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细则,如备存财务记录,保存财务记录中所提述的票据及其他文件;须准许业主在任何合理时间查阅业主委员会的财务记录。
目前,业主委员会在我市发展还不成熟,仍处于摸索阶段。如今一些弊端已暴露出来,因此,业主委员会的成长除了业主自身的努力之外,还有赖于政府的指导和帮助,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