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日前听说了发生在龙门县的两件事。当地一位家电经销商介绍,有位顾客向其购买了电视机,不久电视机发生爆炸,客厅的电线也一并烧毁。龙门县工商局一工作人员则提起,有一顾客购买某牌子口服液,竟然发现其中两瓶有玻璃碎片。以上两位消费者都找到了店家和有关部门,厂家也很重视,立即派员处理,结果却是厂家付出比消费者索赔额多得多的金钱,与消费者“私了”。
笔者不禁摇头:对这类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劣质产品,消费者仅是与厂家“私了”这种方法实不可取,因为它起不到警示别人的作用。
出了质量问题,厂家当然会使出吃奶的力气拼命摁住。如以“私了”告终,对广大消费者就无法起到警示作用。个别消费者替厂家“保密”,间接使生产不良产品的厂家有恃无恐。作为一个消费者,应该把维权进行到底,通过消委会使劣质产品曝光,规范厂家生产和经营,促使厂家提升产品质量,保障更多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叶 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