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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应以实际伤害为依据
 
发表时间:2005-02-27 20:23:34  来源:惠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钟 玮 通讯员张志成)日前,记者接到热心读者小肖的报料电话,称他春节期间在市区某商场购买了一包速冻干蒸,回家认真查看后才发现那包干蒸保质期早已过了半年。于是他找出当天购物时商场开具的小票,并带上那包过期干蒸前往商场,希望能讨个说法。接到投诉后,商场同意按照一比一的方式赔偿小肖的损失,同时立即撤掉了冷藏柜里的过期食品。但小肖对于这样的决定并不满意,要求商场按照一比十的方式进行赔偿,商场没有同意小肖的这个要求。
 
    消费者在购买了过期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后该如何向卖方要求赔偿,赔偿的限额多少才合理?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所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时可持相关凭证提出退货及赔偿等要求,索赔应该以该商品对消费者所造成的实际伤害为依据。例如,消费者购买的瓶装啤酒在饮用时发生玻璃瓶破裂,造成对消费者的人身伤害。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应向卖方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所受到的伤害是因玻璃瓶破裂引起的,这样卖方就应支付造成伤害后的相关损失。如果卖方拒绝赔偿,消费者可向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将会依法进行处理。而市民小肖购买的食品尚未食用时就发现了问题,并没有造成实际伤害,商场方面的做法是符合相关法规的,小肖提出的一比十的赔偿方式显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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