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
我早年丧夫,含辛茹苦把女儿抚养成人。几年前,女儿结婚,后生了一子,家庭生活很好。2003年,她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寿险,指定她的儿子为受益人。2004年6月,我女儿携儿子出外旅游,途中不幸发生车祸,母子当场死亡。我在悲痛之余,想到自己老来无所依靠,就向女婿提出平等继承这10万元保险金的要求,却遭到女婿的拒绝,说我无权继承。请问,我能继承这笔保险金吗? 读者:吴 凤
吴 凤读者: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无权继承这笔保险金。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因此,我们首先要弄清这笔保险金是谁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中,你女儿与你外孙在同一车祸中死亡,由于不明两人死亡的先后时间,依照上述规定,应推定你女儿先死亡,你外孙后死亡。你女儿死亡后,其保险合同中的受益行为随即发生。合同中指定你外孙为受益人,因此,这10万元保险金已属你外孙的遗产。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你女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你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前提是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丧失继承权,而你女婿已明确表示接受继承,也不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因此,对于这10万元保险金,你无权继承。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罗如洪 黄振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