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罗如洪律师: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一经成立,对投保人及保险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依法赔偿。
本案中,惠州某公司与惠州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的自燃损失险条款》中约定:“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车辆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而本案中,保险车辆出险后,经消防部门鉴定事故原因是车辆在行驶中,机头部位油管接入处漏油,遇高温着火。故本案出险车辆的险种属自燃损失险,属于双方约定的保险事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依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赔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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