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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买手机出问题可否更换
 
发表时间:2005-11-21 14:40:04  来源:
 
律师同志:

     今年7月,我在某手机专卖店购买了一部手机,该手机在正常使用20天后,突然出现非正常关机现象。我即将该手机送至其特约维修中心,经检测,该手机确有毛病,且还须送到手机生产厂家修理。我不同意修理,要求更换一部新的手机,因为这是我花了近3000元购买的,才使用了20天就要大修,我不能接受这一事实。但维修中心却说7天内可以包换,现在超过7天,只能包修,保修期为一年。请问,我要求更换新手机是否合理? 
 
    读者:李先生

李先生: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要求更换手机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依此规定,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有修理、更换、重作、减价、退货等方式,但当事人对这几种方式进行选择时,这种选择权的行使应合理。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第十二条规定:“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第十三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本案中,你的手机出现的非正常关机现象属于附录3所列性能故障,但你所购买的手机自售出之日起,已经超过15天,因此你不能选择更换手机。若你的手机在一年的保修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你就有权选择更换。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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