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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吗?
 
发表时间:2005-10-23 16:29:24  来源:惠州日报
 
律师同志:
  我于2005年5月与周某签订了一份保管合同,双方约定:由周某负责保管我的10台电视机,期限为6个月,我向其支付保管费1000元。1个月后,我另有一批棉布需要存放,经协商周某同意存放其仓库内,同时双方约定不再另行收费。6月中旬,连降大雨,因周某的仓库年久失修,雨水漏进,周某也未积极采取抢救措施,致使我存放的棉布受损,由于棉布遭受雨淋,损失达1万余元。请问,我有权要求周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棉布的损失吗?
读者:王先生

王先生: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有权要求周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棉布的损失。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本案中,你与周某之间就保管电视机达成了有偿保管合同,自无疑义,但双方是否已就棉布保管事项达成了协议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人交付保管物时成立。在本案中,双方已就保管这批棉布达成了口头协议,并且你已将棉布交由周某保管。因此,双方保管合同已经成立,同时,由于双方明确表示不另行收费,故该保管合同为无偿保管合同。

  无论是无偿保管合同,还是有偿保管合同,保管人均应承担保管好该物的义务。但在无偿保管的情况下,保管人的注意义务比有偿保管人的责任轻。这种区别体现了民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具体而言:因保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致保管物毁坏的,保管人应负赔偿责任;但如果保管人只有轻微过失的,保管人不负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就保管棉布而言,该合同虽为无偿合同,但周某却连普通人能尽到的注意都没有尽到,仓库年久失修,雨水漏进,周某也未积极采取抢救措施,以致造成损害后果,这说明其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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