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已经与商场结下了不解之缘,大型超市在成为市民购物,娱乐,休闲的主要场所过程中市民与超市之间的摩擦也越见增多,应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
顾客在购物场所受损事件时有发生
李先生在市区某大商场购物时,停放在商场外面的自行车丢了。他当即找到商场的保安和负责人。当时商场负责人马上为其报警,并说一定会积极配合他寻找,但事发两个星期后,他的自行车还是无影无踪。李先生要求商场赔偿,但遭到拒绝。
钟小姐前几天在惠州某商场购物时,被货架上的一个玻璃杯划破了手,立即找商场的工作人员,但商场工作人员给她进行了简单清洗后,就再也不理她了。她想找公司的有关领导,受到工作人员的阻挠。他们说会调查,但调查的结果是杳无音讯。钟小姐很气愤,她认为商场的过错很明显,调查只是幌子,基于工作人员恶劣的态度和商品质量的问题,她要求商场能在媒体上向其公开道歉。
任小姐带着她的女儿去商场,被商场一块玻璃栏杆划伤了腿,任小姐认为商场应该及时清走这样的安全隐患,或者设置安全警示,否则,造成顾客伤亡的话就应该由商场负责。当她找商场负责人员,商场负责人说这是由于她自己不小心造成的,且以其不能举证到底是被哪一块玻璃划伤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谁是谁非,法规有指向!
顾客在商场购物过程中受到伤害的事件,消费者遇到的这些情况该如何解决呢?记者咨询了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振叶律师。
黄振叶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还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李先生在商场购物时,其放置于商场外面的自行车被偷,商场未尽到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需要承担责任。钟小姐、任小姐女儿在商场购物时发生意外,属于商场未尽到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依法也应承担责任。依此规定,李先生和钟小姐、任小姐都有权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商场也应依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难以取证,商场拒绝承担责任,消费者维权有困难
记者在走访了顾客、商场以及消委会后,发现事情远没有那么简单。钟小姐没有办法证明她的确是由商场的杯子划伤的手,因为她难以举证,商场也就认为没有赔偿或道歉的理由。市消委会同志说,他们为李先生的事情去找了商家,但是商家说,他根本就没有办法确认他的车是在商场购物的时候被偷的。可见顾客要为自己的损害举证,存在很大的困难。李先生必须拿得出停放车辆在商场门口的车辆保管凭证,钟小姐和任小姐的女儿在商场购物时受伤,当时也应留下有效证据,否则的话,无法要求商场负责。
看来协调好顾客与商场之间的关系,除了有法规指引,还有赖于双方都应增强法制意识,尤其顾客的自我维权意识要跟上。就商家而言,以积极态度解决好这类问题无疑是提高服务质量,珍视商家信誉的好机会。 本报记者李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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