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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歇业公司名借款属诈骗行为
 
发表时间:2005-03-24 08:54:08  来源:
 
律师同志:
  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于2002年以公司名义向我借了5万元人民币,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李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并加盖了公司的公章,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03年12月底。借款到期后,我向该公司追讨债务,哪知该公司已人去楼空。之后,我又找到法定代表人李某,要求其还款,但李某说借款是公司的行为,与他个人无关。经查,该公司于2001年经工商部门批准已经歇业,并进行了清算,理清了债权债务。请问,在公司已经歇业的情况下,李某再以公司名义向我借款,是属于正当民事行为还是诈骗行为?
          读者:章先生
 

章先生: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李某的行为是一种诈骗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凡是公司、经营部等带有经营性质的企业部门歇业、注销、吊销后,均不应继续以其原有的单位名称对外开展经营和其他活动,其所在单位公章也应上缴工商部门并加以销毁。所以,以李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歇业后,就再不能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及其他组织签订任何借款合同,李某也不能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与你签订借款合同。但李某用了虚构实事隐瞒真相的方法,与你签订了借款合同,你作为一个善意的相对人,未加防范和在无法了解到这个公司已经歇业的情况下,就“自愿地”将5万元“借”给了李某。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李某的行为符合我国诈骗罪的特征,已经构成了诈骗罪。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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