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编辑同志: 我们是在惠城区水口镇某建筑工地上做工的工人,老板欠发我们10多人的工资共5000多元,我们多次找其结算,但老板无视当初双方签下的协议,拒不肯发。望有关部门帮我们讨还工资。 读者陈 生
调查附记
问题出在无效协议书上
3月10日,本报记者接到陈生等10多名工人的来信,马上到水口镇调查。发现来信中所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工程承包人李某欠其下属承包人陈某的部分钱未给付,致使陈某至今还欠着30多名工人的工资未发,工人们强烈要求讨还工资。记者首先要求看陈某与上一层承包人所签的协议书,陈某出示了两份协议书。其中一份是他与上一层承包人李某签下的承包协议,另一份是主要工程以外的零散工承做协议,前者有双方的签名,后者不见李的签名。陈某和工人康某、罗某等对记者说,双方签了名的协议上所定的主要工程,李与陈都已结算,问题出在后一份协议,没有李的签名,现在李拒不认帐,工人难以讨回血汗钱。
记者又向前来调解冲突的某公司负责人了解情况。据他们说,陈某向工程承包人李某转包了某建筑工地上两栋建筑的外墙贴瓷砖等施工任务,是小承包人,下有几十名工人在工地做工。陈某究竟请的是哪些人做工,公司无法掌握,虽然公司早已不欠承包人李某的钱,李某也并不欠与陈某之间主要工程协议书内容的钱,但后一份协议写得过于随意,其内容是主要工程外的一些零散工的内容记录,上面没有陈李双方的签名,使兑现这份协议带来纠纷。该公司负责人表示,一定尽快找到李某,让其双方协商,尽快给工人一个圆满答复。
不签劳动合同的多是建设施工单位
记者为此走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和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说,2004年以来,广东加大了劳动合同的监管,并推广使用统一印制的《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见右上图)。目前我市企业中已签的劳动合同的形式分两大类,一是统一印制的《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另一类是由企业自行拟订的《应聘表》、《协议》、《合同》之类。在招工时由应聘者加以选择再签订合同。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市实际用工人数约56万多人中,经劳动合同签订并鉴证的约46万多人。目前劳动用工当中的劳动合同签订不够完善的企业多为建设施工单位,许多工程由于层层承包,位于最下面的发包者与工人之间就未必签合同。由于没有“讲好来做”,很被动,导致工人拿不到工资。
据劳动仲裁部门统计,去年市直企业发生劳资纠纷141宗,其中因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45宗,占总纠纷数的32%。联系本报近几月接到的来信来电和来访记录,也有关于被厂方无辜辞退、欠发工资、加班加点多而又不保障加班费等多宗工人的反映,当记者问到当事人与厂方有没有签劳动合同时,大多数人回答没有与厂方签订过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部门认为,只要工人在应聘填写招工表时在《应聘表》上签了名和上班,目前应被视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是招工《应聘表》条款中有没有“霸王”条款?许多工人并不了解。假如工人签下了不合法的条款后,到了发生劳资纠纷时发现为无效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只能根据实际情况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进行处理。
工人应树立维权意识,签好合同再做工
陈某与李某的纠纷,问题在主要工程外的零散工协议上没有双方的签名,施工内容即便相当详细,均为无效合同。3月11日,经水口镇劳动管理所派出人员协调,陈、李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按协议上的条目给付了陈某该得到的钱款,就此,30多位工人的工资有了着落。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人士说,按规定建立劳动合同主要责任在企业。建筑行业由于长期形成的多层承包、口头约定,以天或以小时、以件计算工资等,要求其完善劳动用工合同,必须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今年1月4日,广东省有关部门转发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以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有关人士说,劳动合同经过鉴证,可减少无效合同,避免劳资纠纷。作为工人本身,应树立维权意识,应聘时要认真阅读有关条款,签好合同再做工。
本报记者 任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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