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 2002年6月,我将自己的摩托车转让给一位朋友,但没去办过户手续。今年2月,我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我成了一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被告。原来我的摩托车经过三四次转手之后,最后被汪某以1000元购得,但所有转让都未办理过户手续。汪某在去年10月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撞死了一名行人,经交警部门认定,汪某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责,现已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在被害人的家属以该摩托车登记的车主是我为由,要求我承担赔偿责任。请问,作为该肇事摩托车的名义车主,我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读者 巩 林
巩 林读者: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因你只是涉案摩托车的名义车主,你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文件公布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开始采用“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理论。即判断某人是否是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于事实上位于支配管理的地位和是否从该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两方面加以判明。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2001)民一他字第32号文件,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他规定的调整。”根据该复函的规定,你在该肇事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既不能支配该摩托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摩托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你不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虽然你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你在转让摩托车时未办理过户手续,已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同时提醒大家,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转让车辆时,应该及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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