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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先行发展循环经济
 
发表时间:2005-12-12 09:43:02  来源:
 
    德国是世界上公认的发展循环经济起步最早、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1972年出台德国历史上第一部废弃物处理法,1996年又出台了《循环经济和废弃物管理法》,明确规定企业生产者和产品交易者担负着维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最主要责任,明确规定了废弃物管理处置的基本原则和做法,明确了德国环境保护政策的原则。此外,德国还建立垃圾处理的监督机制和相应的社会中介组织。目前,德国的循环经济已经成为企业和公民生活的重要部分,取得了显著效果。德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对我们有很大的启示:

    理念先行。理念是行动的先导。1972年德国政府开始注重废弃物的处理,1991年把废弃物的处理提高到发展循环经济的高度,并建立了配套的法律体系,逐步使公民形成了发展循环经济的先进理念和自觉行为。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我们应当大力倡导节约能源降低耗费的生产方式和充分循环利用废弃物的消费方式,在全社会形成节约意识、循环发展的风气,使发展循环经济成为全民的先进理念和自觉行动。

    制度保障。德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根本经验就是用不断完善的制度及其监督机制来保障循环经济的发展。在《循环经济和废弃物管理法》法律框架下,根据各个行业的不同情况,制定促进该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法规。目前,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立法还是空白,我们应当尽快建立完整、配套的法律政策体系和有效的监督机制。规定政府、企业、公民个人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规定一些具有根本指导意义和强制执行的原则和方向,明确具体的发展目标。

    循序渐进。发展循环经济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当前,我们应当把重点放在冶金、建材、化工、电力等行业,在产业园区和发达地区开展循环经济试点,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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