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让经济社会获得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做重大的决策时,要正确评估看是否贯彻了科学发展观,以避免决策的失误。
最大的失误莫过于决策失误。但是,决策失误又失误在哪里呢?我们的每一次重大决策不都是经过了若干次“论证会”,并都有一大叠“可行性研究报告”吗?其实,以往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大都只注重论证其“可行性”而忽略其“不可行性”,只注重“证实”的一面,而忽视“证伪”的一面。著名科学哲学家波普认为,一种理论之所以称为科学,并不在于它能被经验所“证实”,而在于它能被经验所“证伪”。决策也一样,一项决策正确与否,也要经受“证实”和“证伪”两个方面的缜密论证。
“可行性研究”是重大决策之前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过程和环节,专业称之为“预可”研究,“预可”研究本身应当具有两维性,即“可行性”和“不可行性”,然而,过去我们的许多“可行性研究报告”只注重了“可行性”这一维,丢掉了“不可行性”这一维,把“是否可行?”这个疑问性命题当作一个肯定性的命题,于是围绕着“可行性”大做文章,从经济、市场、技术、资金等各方面寻找“可行”的证据,当然其结果必然是“可行”的,即使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及某些不利因素和风险因素,也是作为一种装饰而已,其真实目的还是在于论证其“可行性”。君不见诸多所谓“关于某某某的可行性报告”不都是列举了那么多的“可行性”依据吗?可就不见“不可行性”的内容,也就是说,凡是作为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大抵都是“可行”的了。另外,在诸多“可行性”的“依据”中,还有一个权衡利弊、通盘考虑的问题,有些项目从经济的角度考虑也许是可行的,但是从社会的角度是不可行的;有些项目从技术的角度考虑也许是可行的,但从市场的角度是不可行的;有些项目从劳动就业的角度考虑是可行的,但从环保的角度是不可行的;有些项目从单个项目考虑环保也许是可行的,但从多个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来看是不可行的。我们要把环保问题、社会问题作为可行性的前提,所以,项目立项要“环评前置”,那就是说,要把该项目可能对环保、社会造成的长远影响放在突出位置,凡是超出了环境的承载能力而又无力治理,凡是影响到社会安定和长远利益的项目,不管它将对地方发展带来多么大的利益,在决策时都必须慎之又慎,都要从可行性和不可行性两个方面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研究。
“不可行性”研究机构应当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以保证研究的客观和公正。实际上,“可行性”和“不可行性”本来就是矛盾统一体,研究决策的“不可行性”本来是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鉴于目前可行性研究存在着只“证实”不“证伪”的弊端,所以,我们应当大力提倡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特别注重“不可行性”研究。
现在不少所谓可行性研究只研究“可行性”,刻意规避不可行因素,“可行性研究”蜕化成了“可批性研究”。因此,我们必须重视投资的风险代价,运用“证伪法”,加强“不可行性研究”。加强“不可行性研究”既是一种阳光工程,也是一个扩大公众知情权的过程。只有这样,才能将项目是否可行、投资方式、手段和效果等问题置于法律和公众的监督之下,以实际行动真正落实科学发展观。 (作者单位:市委政策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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