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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开发商要负责商品房保修
 
发表时间:2006-03-01 10:16:02  来源:
 
律师同志:

  我于2005年6月份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交清房款装修后,我入住了新房,但不到4个月,发现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的墙面及顶棚抹灰层开始脱落,而且厨房的管道时常漏水,严重影响了我一家人的正常生活。为此,我多次找到房产开发商,要求其进行维修,房产开发商也曾派人查看过,也承认是商品房的质量存在问题,但其却以商品房不是产品为由,拒绝免费保修。请问: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房产开发商是否应承担保修责任?

    读者:汪先生
 

汪先生: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房产开发商应承担保修责任。

    由国家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而《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本案中,你购买的商品房在交付使用后住了不到4个月就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且依据上述规定,商品房的墙面、顶棚灰层脱落及厨房管道渗漏的保修期均为一年,你所购买的商品房仍在保修期内。因此,房产开发商应当承担保修责任。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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