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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约定过高如何裁减
 
发表时间:2005-02-24 09:48:50  来源:惠州日报
 
律师同志:
    2004年1月,我因做生意需要,向邻居租了一间房子作仓储之用。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如我不按时交付房租,出租方除有权追索我拖欠的房租外,我还要向出租方支付与拖欠的房租金额同等数额的违约金。后来由于生意不好,我从去年4月份开始未按约向出租方交付房租,至今年1月拖欠房租共2万元。前几天我收到出租方的催讨函,要求我在10天内向其付清拖欠的房租2万元及违约金2万元。我知道自己违约,也愿意想法来付清拖欠的房租。但我觉得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过高。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该如何是好?
        读者:石 蕊

石 蕊读者:
    你与出租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该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你与出租方在房屋租赁协议中约定如果你不按时交付房租,需要向出租方支付与拖欠的房租金额同等数额的违约金。你与出租方的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你未依照约定按时支付房租,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你与出租方之间的违约金约定在拖欠的房租金额同等数额的水平上,你认为过高。对此,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依据该条法律规定,你首先可以以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理由与出租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出租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你可以以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理由请求人民法院对约定的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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