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月中旬起,我市又一次公布了一批废除行政审批的项目(见9月21日《惠州日报》A3版)。这是我市近期来继“万众评公务”后打造改革开放良好投资环境的又一力举,社会一片叫好之声。群众都满意的事,就应当是政府努力的方向。
行政审批作为政府对经济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前防范和资源配置手段,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曾是惯用的方法。行政审批用在经济活动中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前约束和矫正,是有其作用的。但这是把双刃剑,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加入WTO,已越来越显露出它的弊病。实际上,政府审批更多产生的是过量的自由裁量权,为腐败提供了土壤。权力越大,随意性越强。随着我国与世界经济的全面接轨,越来越多的呼声要求界定市民社会和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利界限,要求明确界定行政审批的范围。因此,去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不应设立行政审批。
我市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至今,循序渐进地进行了3 轮,共减少行政审批事项500多项。随着行政审批事项的减少,程序的优化,不但工作效率大大提高,而且进一步铲除了腐败产生的土壤。降低行政审批门槛的直接效应是优化了我市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商。
此次我市在公布了废除一批行政审批的项目外,同时还公布了一批由行政审批转向行政许可的项目。这也是在细节和程序上削减了没有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从而最大程度上防止腐败。《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和结果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因此,我们有理由把公开、透明、阳光看作是行政许可的最大特色。
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事项,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并不意味着政府从此可以一减了之。政府服务于宏观管理的方法方式应随之转变,应同时运用备案、检查、监管等后续监管制度,进一步探索和改善对经济工作的宏观调控和服务。对于尚保留的审批事项,也要进一步建构项目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优化、制约严密的制度,使每一项审批事项都成为内容明确,条件合理、程序公开、运作规范的阳光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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