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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出现问题谁来管
 
发表时间:2006-07-07 09:56:41  来源:
 
■ 记者调查

    宋女士一家住在市燃气公司员工宿舍2楼,1999年他们买下这套单位房改房后,就发现有渗水情况。3楼业主邹阿姨也多次对她说过,4楼把卫生间移位后,他们家中就不断发现漏水。当时宋女士并没在意,但没想到,随后3楼也把厕所的位置移了。

    近一两年来,宋女士发现楼上厕所的位置处漏水特别严重,不断有水滴在她家厨房台面上。她找了公司的有关负责人,他们看过房子后只是说:“你们自己协商解决,房子已经卖给个人了,公司不再负责。”找3楼商量,对方回答:“我们也是受害者,龙头改了,龙尾也只能跟着改啊。”

    在宋女士家里,记者看到厨房角落的排污管转接处用一个小漏斗接水,再通过一根长长的水管流到地板上。宋女士的爱人林先生介绍说,他尝试在排污管上铺水泥,但水还是渗透出来。他指着厨房台面说:“以前我们在这里做饭,上面老是掉水和沙子下来。”夫妇俩表示,如果他们也把房子改了,又会影响到1楼,所以不想改,可不改这日子也难过啊。他们还说:“不想打官司,既伤了邻里感情,又太繁琐。”

    记者随后找到了3楼的邹阿姨。一看,她家漏水更严重:大晴天,家里排污管处还挂着一个小红桶,墙上斑斑驳驳,渗水痕迹非常明显。邹阿姨和她的丈夫李伯都说,他们也是没办法,在改造的时候已经特意交代泥水工铺了厚厚的几层水泥,还把厕所垫高。楼下厨房的漏水都是4楼厕所的水渗到他家厕所内墙,再慢慢渗到楼下去的……

    记者再来到4楼邓先生家中。看得出,墙上也有皱皮和掉沙的痕迹,但没有漏水。他说:“这房子都建了18年了,要解决这问题,整栋楼7层的排污管都得换掉。”

    到底是房子经久失修造成漏水,还是房子改造导致漏水?来到5楼,记者发现这套房子的格局和没改造过的2楼一模一样,然而滴水不漏。据了解,该栋楼住户每月交30元给公司,但并没有物业管理处,更没有业主委员会,只有3个保安,连卫生也没人打扫,他们都急切盼望相关部门能尽快解决此类问题。
 
 
■ 各方声音

    市燃气公司办公室:

    公司已经把房子卖给了个人,我们只能按照“关系协调,经济不支持”原则处理。其实这个问题我们也多次出面协调,但都没有结果。
 
    市房协相关部门:

    对于商品房销售环节出现纠纷,我们有出面协调的义务。但像这种房改房问题,一般住在一起的都是老同事,远亲不如近邻,大家坐下来摆道理,找个解决办法不就行了?实在解决不了只能上法院,没别的办法。
 
    市房管局物业办:

    如果我们出面,一般就是叫物业管理部门、楼上楼下业主大家坐在一起讨论协调,把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和大家讲清楚。至于哪里漏水、采取什么解决办法,还要专门的部门进行鉴定,这点我们不能越权。其实,大多数人都不愿意对簿公堂,但现在是法治社会,有时候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 解决方法

    惠州房改从1991年1月1日起步,至1999年12月31日停止。期间经历了两个阶段。一开始,房改房以标准价出售给职工,因为价格太低,到1993年时出现中断。1995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购买的公有住房,维持原‘出售的增值部分,二成归原产权单位,八成归个人所有’的规定,但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购房当年的成本价补交房款及利息后,享受按成本价购买产权。”1997后,我市房改房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继续沿用以前的“二八”原则,另一种就是通过补差价,职工按成本价购房,享受全产权。

    上文提到的市燃气公司的房改房属于后者。惠州市房管局房委办有关人员认为:住户之间因装修、改造房屋格局引起纠纷,属私人问题,与原公司无关;如果是共用部分出现问题,一般采取相关住户共同分摊费用的办法解决。2005年之后建造的商品房,开发商一般都有提取维修基金,但整个惠州都没有房改房维修基金,大部分房改房没有形成小区,也没有物业管理。像这种情况,楼上楼下发生纠纷可以向户口所在的居委会反映,寻求协调解决,或者自己出钱维修。确实协调无果的话只能上法院,这是受害方维权的最有效途径。

       本报记者张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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