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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不能用于办公司
 
发表时间:2005-06-24 10:22:29  来源:
 
    王先生在某小区的住宅里面办起了一家公司,由于公司业务来往频密,公司员工、客户等每天在小区内进出特别多,严重干扰了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也给小区的治安带来了隐患,业主们向有关部门反映了情况。住宅里能否开公司并作为经营场所呢?这属于什么行为呢?

    市规划建设局有关同志告诉笔者,住宅是不能用于开办公司的。楼宇作为土地上的附属物,它的用途必须和国家批准的土地用途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任何人都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王先生要在住宅里面开办公司,改变建筑用途,变更土地使用权,必须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笔者在市规划建设局了解到,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王先生擅自改变建筑用途是违法建设行为,他将住宅改为公司,就是改变了住宅的使用性质。这种行为既违反了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同时又违反了城市规划的要求。市民需要增强法制意识,提高自身的素质,为惠州建设全国文明城市贡献力量。

    实习生伍 勇 通讯员田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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