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夫妇5年前买下一套房屋。夫妇俩生有一儿一女,儿女均已成家立业,与他们分开居住。女儿嫁在外地,去年生了小孩,夫妇俩因退休在家无事,就搬到女儿处居住,帮女儿带小孩,离开时把房屋钥匙交给儿子,托儿子照看房屋。等夫妇俩回家探望时,却发现房屋有陌生人居住,夫妇俩找儿子论理,儿子说:“我是你们的儿子,当然有权出租,而且你们以后也是要把房屋留给我的,迟早都是给我的,我先用有什么问题呢?”如何才能要回房屋呢?陈某夫妇向市房协反映了情况。市房协通过对其儿子进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规劝,双方进行调解,其儿子终于承认了错误,承租户也搬出了陈某家,陈某夫妇要回了房屋。
市房协的有关同志告诉笔者,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出租人必须是房屋所有人,房屋出租必须要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房屋所有人是陈某夫妇,陈某夫妇并未要求出租该房屋,更未委托儿子出租房屋,因此其儿子擅自出租房屋的行为是一种无效行为,该行为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陈某夫妇完全可以要求承租户搬出,要回房屋,并有权要求获得承租户支付的房租。
市某律师事务所的雷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婚姻法》,父母与子女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父母和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的权利等。但享有这些权利和义务并不等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地位可以相互替代。有些行为必须是特定的个体作出才能有效。房子出租必须经房屋所有人同意才能出租,假如陈某儿子已经继承了房屋,是房屋所有人了,那么他是有权出租的。
另外,雷律师指出,陈某儿子说父母的房屋迟早都是归他的,他只是先用而已,这种说法也是错误的。按法定的继承,陈某夫妇女儿与儿子享有同等的权利,故儿子对父母的房屋也只能享有部分继承权。继承权是一种将来发生的权利,儿子可以享有继承权,并不等于在父母去世之前就对父母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因此陈某的儿子在继承父母的房屋之前,只有经父母授权委托,才能将父母的房屋出租。
实习生伍 勇 通讯员冯建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