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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劳动者
 
发表时间:2006-12-04 10:50:12  来源:
 
律师同志:

    我今年43岁,已在某企业工作了近8年。2005年11月,某企业与我续签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8月,我被医院诊断患有子宫肌瘤,医生建议我住院进行手术治疗。于是,我向该企业反映了这个情况。但仅过了两天,该企业就将我辞退。请问:该企业能在我患病治疗期间将我辞退吗?

        读者:吕女士

吕女士: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该企业不能在你患病治疗期间将你辞退。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你于2006年8月被诊断患有子宫肌瘤,需住院进行手术治疗。但仅过了两天,你仍在治疗期内时,该企业就将你辞退,很显然,该企业的做法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其不能在你患病治疗期间将你辞退。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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