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
张某收藏有一幅古代名画,价值30多万元,因其做生意缺少周转资金,准备向我借款20万元,约好一年内归还,并以该幅名画作为质物。我向张某交付20万元借款后,因当时未收到张某交付的名画,就要求与其订立质押合同一份,明确质物为该幅名画,并约定张某如不按时归还借款,我有权以该幅名画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幅名画的价款优先受偿。
借款到期后,张某并没有按时归还借款。请问: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归还借款,并以该幅名画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幅名画的价款优先受偿吗?
读者:黄先生
黄先生: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归还借款,但不能以该幅名画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幅名画的价款优先受偿。我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依据该规定,可以看出动产质权的成立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书面质押合同;二是质物必须实际转移占有。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本案中,你虽然与张某签订了质押合同,但属于张某所有的那幅名画并没有转移占有,仍由张某控制。因此,你与张某签订的质押合同并没有生效,你当然也无法依据法律规定实现质押权。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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