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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发表时间:2006-08-11 10:57:17  来源:
 

律师同志:


    2005年8月,吴某为开办公司欲向我借款10万元,并言明借期为半年。为顺利借得款项,吴某在与我签下借款协议时,叫来了其朋友朱某和罗某作保证人,并分别在借款协议上签了字,但没有明确具体的保证形式和各自的保证份额。半年过后,借款期满,吴某却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我便找到朱某和罗某,但他们之间互相推诿。请问:我应如何追回我的借款?      

 

    读者:林先生


林先生: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归还借款,朱某和罗某对此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朱某和罗某作为吴某的借款保证人并没有明确保证的具体形式,因此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我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依此规定,由于朱某与罗某没有与你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因此应对吴某没有偿还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你可以起诉借款人及保证人,要求此3人对你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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