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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商业贿赂犯罪须从制度建设入手
 
发表时间:2006-08-09 10:00:58  来源:惠州日报
 

    7月31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在全国范围内查处的15起商业贿赂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展示了今年开展专项治理商业贿赂的阶段性成果,昭示了党和国家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坚强决心,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信心。

    在公布的这批商业贿赂案件中,“京城商业贿赂第一案”(以下简称“京城案”)、“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商业贿赂窝案”(以下简称“省疾控案”)尤为引人注目。两起案件共同反映了当前我国商业贿赂案件的两大特征。一是物资采购、工程发包是商业贿赂案件易发的重点部位。“京城案”和“省疾控案”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国家企事业单位掌管物资采购和工程发包的公职人员。“京城案”的主角温梦杰原任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科技处处长,掌管装备物品采购和软件开发工程发包权。“省疾控案”的主角、“抗非功臣”罗耀星原任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所所长,掌管全省生物疫苗制品采购和市场准入权。二是官职虽小但受贿金额巨大。一个是京城的正处级,一个是省城的正科级,但受贿金额都在千万元以上,打破了以往“大官大腐败、小官小腐败”的“规律”。

    温梦杰已被判处死刑,罗耀星正在庭审中。他们完全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但这两起案件也留给我们诸多思考。

    一要思考如何在掌控权力时克服追权逐利的思想。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物质追求的欲望大大增强了,这无可厚非,但如果试图通过掌管权力获取尽可能大的物质利益,崇尚“权力至上”、“唯权是赡”,甚至置党纪国法于不顾,铤而走险,其危害就大了。因此拥权者当思慎用权,真正做到为民掌权,为民谋福。

    二要思考如何担当反腐倡廉责任,守住“自家庭院”。任何案件的发生都有其主客观原因,对于腐败者个人来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理想信念动摇乃至丧失是其根源;对于案发单位来说,则缺乏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从1998年起,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从2005年起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大力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但不少单位尤其是案发单位及其主管领导,明知权力集中缺乏制约是诱发腐败的温床,但对上级有关规定或执行不严,或阳奉阴违。长此以往,当然守不住“自家庭院”,诱发经济案件,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要思考如何使公职人员真正做到廉洁自律。从公布的案件有关情况看,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6个领域以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出版发行、体育、电信、电力、质检、环保等9个行业的商业贿赂案件占案件总数的78.6%,超过一半的商业贿赂案件则集中在工程建设和医药购销领域。在这些领域和行业中,一些人意志薄弱,经不住诱惑,有的认为自己高明,作案手段隐蔽,无法查处;有的认为大罪不犯,小错不戒,不会出大问题。这些侥幸心理使他们大胆收受贿赂,最后逐步走向违法犯罪深渊。因此,公职人员应该主动遵守有关规定,经得住各种诱惑。各有关部门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职人员的思想觉悟,督促他们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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