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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擅自处置被监护人财产
 
发表时间:2006-02-24 11:03:40  来源:
 
律师同志:

    两年前,我与丈夫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我们有一个5岁大的女孩,根据协议随他一起生活。考虑到女儿的今后生活教育需要,离婚时我将自己所分得的3万元转到了女儿的名下。同时每月给付一定数额的抚育费。最近,前夫因生意需要,私自把这笔钱取走。我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即找到前夫,要求他把钱还给女儿。前夫却回答说他是女儿的抚养人和监护人,自己有权处理这笔钱款。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读者:任女士
 

任女士: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前夫的说法是错误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此规定,监护人在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时,除了出于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等方面合理需要考虑外,不得随意处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因此,你前夫取出属于女儿的钱款去做生意,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已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

    你作为孩子的母亲,有权要求前夫纠正其违法行为,返还钱款。如果他拒不纠正其错误行为,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夫返还女儿的财产,直至请求法院撤销你前夫监护人的资格,变更你为你女儿的监护人,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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