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惠州新闻网首页 -> 新闻 -> 民情关注
 
商场卖过期食品应加倍赔偿
 
发表时间:2005-11-14 16:15:22  来源:
 
律师同志:

  我于2005年2月20日在某商场购买牛肉干5盒,单价每盒12元。回到家才发现其包装盒所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04年7月3日,保质期6个月,即在我购买之日,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一个多月。之后,我找该商场交涉,要求对方返还货款并加倍赔偿,但其负责人拒绝。请问:我有权要求某商场返还货款并加倍赔偿吗?

    读者 陈先生

陈先生: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有权要求某商场返还货款并加倍赔偿。你到某商场购物,即成为了某商场的消费者,你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某商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已经构成了欺诈行为。国家工商总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某商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商品,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向你返还货款并加倍赔偿。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罗如洪 黄振叶
 
管一管这样停车
惠州新闻网版权所有  咨询电话:0752-2831813、2831859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文华一路惠州日报社电讯技术部 网站设计:阿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