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
我于2005年3月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我的一辆面包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人责任险,车辆损失保险金额为30000元,保险期限为1年。2005年5月27日,由于王某的过错,该面包车在其汽车修理部被烧毁。某保险公司出具的车辆鉴定报告认定该车已报废。由于王某负有责任,当时保险公司愿意承担10000元的赔偿款,余款由我向王某追偿,如今王某拒赔。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余下的20000元赔偿款?
读者 张先生
张先生: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有权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余下的20000元保险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是以各种物质财产和与其相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上述各类保险标的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可见保险公司是先向你赔偿保险金之后,才代位行使向第三人王某追偿的权利,而并不要求要由你去追偿。同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所以,在第三人王某拒绝赔偿的前提下,你有权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余下的20000元保险金。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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