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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造成伤害应赔偿
 
发表时间:2005-04-07 08:42:37  来源:惠州日报
 
律师同志:
    我因颈脖子疼痛而去某医院检查,告知我的颈椎部分缺失,放射科医生张某怀疑我患有颈椎结核,即让我住院诊治。住院后,我由医师王某负责主治,并作了结核抗体化验,化验结论呈弱阳性,遂确诊我患的是颈椎结核,作抗结核治疗。1个月后,由于化疗的强烈反应,我的头发脱落了一大片。由于不堪忍受,我即转院到省级医院治疗。经省医院检查化验,发现我的结核抗体呈阴性,颈椎拍片也完整。后经专家会诊,一致认定我的颈椎没有疾病。之后,我找到某医院,要求赔偿我住院期间的费用和精神损失费。但某医院说这不是医疗事故,拒绝赔偿。请问:不是医疗事故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吗?
         读者董先生
 

董先生: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某医院应该赔偿你住院期间的费用和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人们通常认为,只有当自己或者亲人在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后,才有权要求医院赔偿。其实并不是这样。我国民事赔偿通常适用的原则是过错原则,即只要患者能证明医院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就可以要求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一定要达到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就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某医院的错误诊治虽未给你造成大的伤害,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整个事件中,某医院存在明显的过错。这种错误的诊断和治疗,不仅侵害了你的身体健康,而且使你经济上蒙受损失,精神上也受到打击和折磨。所以,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某医院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你住院期间的费用和必要的精神损失费。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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